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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调整、农民收入与财政负担

1999-06-25 来源:光明日报 李成贵 我有话说

近几年来,我国农产品的供求格局和市场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已从以往单纯的资源约束转向了资源和需求的双重约束。这使得农业增产目标与农民增收目标表现出了不一致性,收入对产出的弹性下降,农业创造收入的能力呈现出减弱趋势。事实已经说明,改革以来我国的农业结构虽然得到了较快的调整,但是与变化更快的市场关系相比,却总是慢了半拍。那种过分偏重总量增长的农业发展模式已不可能使农民的收入得到较快的增长。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强化其对农民收入的贡献能力,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在目前的形势下,政府必须充分关注我国农民人数众多、经济容量狭小和抵御风险能力很弱这一特点;既要看到市场化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巨大利益,也要认识到改革大潮的波峰浪谷对农户的冲击乃至打击。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价值的实现是“惊险的一跳”,一旦完不成这一跳,摔坏的就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它的拥有者。对于现阶段我国农民而言,这一跳无疑更为惊险。这是因为我国农民由于科技文化素质较低和市场意识的缺乏,以及由于市场交易体系和规则还不规范,在收集、辨析和处理有关市场规模、技术变化、相对价格等信息并作出决策时,还面临着许多困难。这种情况下,经常表现为市场主宰农民。也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仅有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已远远不够了,传统的勤快和懒惰,似乎已不是富裕和贫穷的主要原因,或贫或富,更多的是取决于市场。因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熨平市场波动,保护农民的利益,是政府必须肩负起的重大责任。

最近,政府加大了农业结构调整的力度。调减数量,提高质量,深化加工,开拓市场,这个思路非常正确,但是有一个重要问题必须及时予以明确,即农业结构的调整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必须处理好财政负担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否则,结构调整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要做的工作,一是适当提高对适销农产品的保护水平,实现优质优价。粮改方案中,特别强调了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从而稳定农民收入的大头,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但是,由于保护价格水平偏低,加之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量中从出售粮食中获得的部分非常有限。所以,适当提高保护价已成了现实的迫切需要。

我国农民人均土地经营规模狭小,技术含量又不高,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通过保护价机制保护农民利益。事实上,日本、欧盟的农产品价格均比国际价格高出很多,其政府都实行了较高的农业保护价。当然,保护价保护的只是质量和数量符合市场需求的商品粮部分,而不是所有的粮食产品。所以,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及时提高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这是国家正当的财政支出,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刺激农村最终消费,而且也是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重要途径。换言之,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国家财政与农民利益的关系,需要摈弃财政本位的思想,而以9亿农民利益为重。历史经验和理论分析都说明,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扩大内需刺激的重点应是消费需求,通过财政、货币政策等宏观需求管理刺激投资和生产,固然也是在提供需求,但这只是中间需求,要使经济增长得到长期而稳定的保障,还必须得到社会最终需求的足够支撑。在我国,由于农村庞大的消费人口基数和较低的消费水平,决定了刺激农村消费需求,开拓农村市场,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通过以中央为主、地方配套的财政补贴方式对缺少市场需求的粮食产品进行转产调整。我国国有粮食仓储估计有一半左右是过量仓储。特别是南方的劣质籼稻,市场需求很小,但农民生产出来了,政府又不能不予收储。所以现在亟需限制劣质粮食的生产,进行及时转产。

由于农民受长期形成的种植习惯的影响,加之对转产后的收入预期不稳定,如果政府只有空泛的引导而没有实质性的财政补贴,结构调整就很难顺利实施。也就是说,结构调整无法离开政府的财政支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增加额外的财政支出,而仅仅是对原来粮食收储中财政补贴的重新调整;而且,较之保护那部分劣质粮,政府对转产进行补贴,可以节约一大笔人力、物力的开支。

当然,对农民利益的保护,绝不限于价格机制的狭窄范畴,而是有广泛的内容和体现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利农的金融政策和支农的财政政策。在更加平衡的经济增长的宏观范围内,对农业采取更加广泛和有力保护的支持政策,应当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政策选择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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